我公司为某工地做建筑安拆工作,且我公司与该工地在同市,不同区,为其开具的是公司所在区的建安发票,
请问,该工地在我公司开完发票后,要求重新开具工地所在区的发票。他的要求合理么?
税法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我该如何处理开完的发票才能减少我的损失?
如果改签下年名头是否可以更改?
是我领取工程款的公司不接受我的发票,要求我开他的工程所属区的发票,我该怎么办?
请问,相关的规定在税法中是第几条几款?有没有相关文件可查??
谢谢大家!~
我是沈阳的,有没有详细一点的沈阳地方的规定?
谢谢大家,大家回答的都非常好,真的很感谢大家!深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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