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我在一个厂上班。签的合同从2008年9月22日开始 ,3年的合同,但我们都没有拿到合同在手上,只有厂里有。合同中说是签署生效,但是后面没有写签署日期,实际合同是1月份签的。合同后面没有劳动部门的公章。
合同上基本工资是 850元一月,当时是试用3个月 实际工资是650元/月的80%。
后来我的实际发放工资是650/月,到2009年9月的时候上涨50元基本工资,即700/月。从09年109月开始,工厂就以生产停顿为由经常没有安排实际的总控岗位给我,到11月由于设备问题完全停工,公司叫我们回家休息,发放80%的工资,但是说是周4,周5到厂学习(其实就是扫地),后来有我几周没去学习,到今年1月6日,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旷工数天“为由除名处分我及其他2名同事,1月19日我们进厂讨说法,其中一同事甲是开了病假条的,考勤显示有1天半旷工,另一同事乙情况和我差不多显示7天旷工。当时我们问了老总,他自己都承认甲的处理有问题,但是说对我和乙的处理是正当的(期间我都有录音)。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个考勤是凭借关系来打的,有的很久没都来是全勤,有的有旷工5天的没受到处理的。同事乙11月旷工几天,但是考勤是打的全勤。
以下问题,希望各位达人能够解答。每个问题20-50分。
1。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裁决无效?
2。我是先投诉监察大队还是先仲裁,投诉的话是以什么理由?
3。投诉未付足额工资的话,可以得到补偿吗?如何补的?
4。停工期间拿80%工资的话,旷工是否成立?
5。同事甲能够申张什么权利?
6。如果能够推翻考勤表的话,我的旷工是否成立,需要什么证据?
7。证据:录音,11和12月考勤表复印件,有章及领导签名。10月全额工资表(满一年涨50基本工资后的700/月)。11和12月工资表(即拿80%工资的2个月,扣完后都不足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旷工扣款)盖有财务鲜章。厂里的红头除名文件原件,有鲜章。劳动合同复印件,有厂章及领导签章。(领取劳动合同复印件)的(领取签字单)复印件,上面有我们签署的名字和厂章及领取时间。110警察处案情登记的,行政部长签写的领取除名文件的时间。(因为当时我们要领取签收红头文件的单子,厂里无论如何都不给,后来起了纠纷,差点打起来,找110来了,110就让行政部长写了个东西,以记录我们什么时候领取的除名文件。
8。证据来源:录音是偷录。其他文件之类都是厂里复印的,红头除名文件除外。
9。请各位有能力的带写份仲裁申请书。(3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