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安全生产”?

如题所述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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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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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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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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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2012-12-12 9:34:00 一、安全意识的形成非常重要 首先是对各部门经理树立安全和生产唇齿相依的观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其次,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建立起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从员工入职的基本安全教育到部门级的安全教育到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全面展开。再次,当员工有违章违纪或发生事故,不只用简单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还辅之以有效的事故树分析。在班组内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教育本人、警示众人。 二、安全生产投入切实可靠 谈到效益,人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向我们证明,企业的安全生产好坏,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冲击和影响是直接的。安全投入能解决不安全的因素,使之不发生各种事故,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使得生产经营性投入不受到损失,实现产品质量、产量的提高,因此实现安全生产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关键因素。 安全投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解决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解决人的问题为主的人力资源、人员素质的投入。如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改善劳动防护用品和增加安全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要想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保证安全的记录,必须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体系。 首先,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内容要完整、结构要合理。既要包括日常安全生产制度和监督保障,又要包括事故应急救援和响应保障体系以及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其次,各部门经理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一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在过去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基础上编写的。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 四、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 为了保证在日常安全生产,对操作工的监督非常重要,因此在生产系统内部对安全的监督也有很大的力度,从生产经理到领班到三班运转的组长都是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者,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行为随时指正。 五、防患于未然 古人说:“明者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祸固多藏于隐微,而发于人之所忽者也。”意思是:明智的人在事故发生前就有了预见,有智慧的人在危险还没有形成的时候就避开了,灾祸本来就大多藏在隐蔽不易发现的地方,而突发在人的忽略之处。这话对安全生产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 首先要提高员工对各种生产设备熟悉。对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工种和机器,都必须做过相关的危险源分析,使得每一个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要能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其次要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这就需要加强员工对SOP标准操作程序的理解和掌握,通过反复不断的安全技能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本领。 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严格落实执行力。部门经理要以身作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员工树立执行者的典范,影响并带动广大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同时还要加大执行力的督促、检查和奖惩力度;其次,各部门经常通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执行力才会大大提高,长期保持安全生产零损失工时事故的目标才可能实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4-25
一、安全生产包括以下内容: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的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安全生产的主动意识,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减少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大隐患,只有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不断强化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增强人的防范意识,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强化生产现场管理
5、加大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企业和工人的“救命钱”,也是预防事故的最有力保障。要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就必须持续有效地进行安全投入。
6、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个生产环节的系统工程,要求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在履行好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7.
严格奖惩,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的责任心
安全生产同时建立奖罚机制,目的在于奖勤罚赖、奖优罚劣。对那些提出重要建议,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