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类工作不满20工作日自动离职不付工资”的公司规定是否合法?

“销售类工作不满20工作日自动离职不付工资”的公司规定是否合法?我在一家电话销售类公司工作了十几天,由于公司业绩惨淡没有前途,加上频繁加班至九点多甚至十点,而且没有加班的费用,回去经常都十点多了,因此我不得不离职。但是等我提出离职时,公司以“销售类工作不满20工作日自动离职不付工资”的规定拒付我工资,这是否合法?而且我入职时根本没有给我看公司制度,也没有向我提到有这么一条。
麻烦懂法的人说一说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具体违反了哪条法律。谢谢
就没有法律专业的人士做出解答吗?

  用人单位单位规定,销售类工作不满20工作日自动离职不付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或者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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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30
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是霸王条款,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或者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加班费及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