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沪购房需要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要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中文与外文的姓名,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公证,一般约定为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日生效(严格按照法律签订时就生效,只是由于必须办理公证)。
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
1、买受人为港澳台人士的,需提交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

2、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需提交护照、居留证、经公证的中外文名字对照或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证、居住证(证件上需同时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
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境外公证的要求
1、台湾人: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经海基会传递至海协会,由海协会将公证书递至文书使用地的公证管理协会认证。(注:整个过程需15个工作日左右)
2、香港人:委托书须经大陆司法部门认可的律师公证即可。
3、其他境外人:委托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往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即可。
四、境外人士贷款条件
1、在贷款地城市有固定收入的
① 身份证明
② 居住证
③ 就业证明或法人代表证
④ 收入证明(附个人所得税税单)
⑤ 在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合同
2)在贷款地城市无固定收入的
① 身份证明
② 收入证明(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③ 婚姻证明及配偶同意购房抵押贷款证明(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④ 配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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