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提前30天提出离职(2014年9月4日),企业因无人交接工作,要求我工作的2014年10月17日,如何处理?

本人2014年9月4日提出的离职申请,未写辞职信,但用人单位一直未安排人做工作交接。
现用人单位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要求本人工作至2014年10月17日,用人单位是否负有相关的责任?
我是邮件提出的离职申请,直接主管、总监和总裁都对邮件进行了回复。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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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24
员工离职须有书面的辞职文件,以便单位进行审核

建议好友写一份辞职报告,将日期提前写点,并说明自己在公司最后的期限

交给公司负责人时记得保留相关证据
第2个回答  2014-09-24
申请与离职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