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有对外担保,工商可否注销

如题所述

按照2010年3月8号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和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核查担保公司清算组是否有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是否股东转移或分配了担保公司资产及取得利益,如果有,则视同违犯法规,应该追究当事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而且担保公司确实资不抵债,那债权人只能把债权记为坏账处理。
注意:如果这个注销行为发生在2010年3月8号以前,该法规不适用。 当然,如果担保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没有按照公司法或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登报声明,而工商部门也给予办理注销,导致债券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追究相关部门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担保制度。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是财产担保。本案中的担保是财产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应在其担保财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应向银行还清全部欠款及其利息。当然,在其还清欠款后,他有权向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者注销该公司的机构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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