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如题所述

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依据如下:
1、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2、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3、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
4、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5、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律程序认定后,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与外部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
2、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对外法律行为,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3、公司日常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等方面;
4、法律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违法或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公司决策的执行:法定代表人需执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
综上所述,根据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地位、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对公司欠债存在过错、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依据,可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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