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公司能否参与分配

如题所述

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申请加入执行程序分配财产;
2、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执行法院可中止执行并移送破产程序;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附上执行依据,明确分配事实与理由;
4、分配顺序为法定债权、有担保权的债务、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最后是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债权。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债权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4、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5、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综上所述,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有权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加入执行程序,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可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必须在执行程序期间提出分配申请,并遵循法定的债权分配顺序,即优先满足法定债权、有担保权的债务、先行查封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以及最后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未进入执行程序,仍然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