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险200元一年包括意外伤残、意外身故。
1、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包下架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