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八条 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选举主席团和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或者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