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2-08-27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当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广东税务平台或粤税通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自2019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需登报声明的要求,现在丢失发票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规定:
1、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由开票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规定:
1、可凭开票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应发票的记帐联及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