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妻子有权分割遗产?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事情是这样的,丈夫张某和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
两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双方离婚冷静期内母亲去世,并遗留一套房屋,而张某却处承人继承人办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而张某认为,一方面两人分居十余年,期间王某从未尽到抚养义务,张某尽到较多抚养义务,所以张某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
另一方面,两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母去世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