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如题所述

第一百一十条 【环境概念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环境污染数人侵权行为责任份额的确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比例,能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方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第一百一十三条 【环境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
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4-11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对环境进行改变的人: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强光,震动,噪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义】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保护法41条。
达标排污不一定免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律师释义】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规则:(一)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应当首先证明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其标准是,一般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即可知道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1、如果无此行为发生通常情况下不会有这种后果发生,2、不存在其他可能原因,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行为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3、判断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标准时一般社会经验。(三)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四)污染者举证标准具有高度盖然性才能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成立,侵权成立。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果两个污染物单独都可以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不了那个更严重
本法第十一条。两个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义】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市场份额规则。有两点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1、每一个污染者污染行为的情形不同,对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并不一样,因此,每一个污染者的责任份额并不相同,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二,承担的责任没有规定为连带责任,仅仅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属于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是28条的特别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事由各有不同,任何一个人承担之后导致另一个人可以责任免除,不能将2个人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污染者能举证事由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责任。
原来在水防治法有相关规定,在环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所有的环境污染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如:某甲开着一辆剧毒氰化物,车有危险标志,小偷认为车内是汽油而事实偷油,偷中,感觉不是汽油而逃,氰化物挥发造成100人中毒入院。责任归小偷(第三人过错)。某家所在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他的还适用环保法,时效3年的规定。
【律师释义】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处理因第三人过错引起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规则是:1、污染者和第三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2、污染者和第三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3、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