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禁止分解成若干标段进行招标"和“平行发包”是否矛盾

"建筑法规定:禁止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标段进行招标"和“平行发包模式”是否矛盾?求解释

不矛盾,前面是禁止转包,是限制乙方的,平行发包是甲方的工程发包形式没有冲突。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则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主要有四种:1、总分包模式、2、平行承(发)包模式;3、联合体承包模式;4、合作体承包模式。其中平行承(发)包模式的含义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平行承(发)包模式是指业主将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任务分别发包给多家设计单位、施工和材料供应商,并分别与各家单位签订合同,这时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
特点
1、有利于业主择优选择承包商,并且合同内容单一、合同价值小,风险小,由于资质相对单一的承包都有机会参与项目,扩大了业主的选择范围。
2、有利于项目的质量控制,因为承包商之间在交接会产生相互制约。
3、有利于缩短工期,因为工作之间会有搭接,如设计和施工。
4、会给业主增加管理和协调的难度,因为合同多、单位多,各个工作的结合协调的内容就多。
5、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
注意:平行发包模式是相对于总分包模式去理解的,而这里的总包是指项目总承包,内容包括设计、施工等,而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施工总承包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法违规的标段划分则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
标段划分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则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则,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

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
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者就逐条分析一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
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对比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应商,否则就无法进行对比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
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则,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
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
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内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及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若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则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

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
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
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
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错,互相交叉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内竞争者的承受能力。
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
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

五、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首先,规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在此列。
其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
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内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4-22
不矛盾,只要发包的最小单位是单项工程,就不属于肢解工程追问

谢谢啊,比如说有一个天然气管道工程,业主把他分成15公里一段分别分给几个公司,这属于违规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