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同时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的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资产折旧等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老师,我想请教:该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指定是用于研发支出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那该企业享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利用收到的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呢?不得参与加计扣除吗?麻烦指点,谢谢啦!!!

用不征税财政资金收入购置的资产或者发生的费用,其实质是政府出钱,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费用的实际载体并不是企业,即别人花钱让你使用而已,研发的成果也不是企业自己出钱得来的,所以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享受加计扣除,通俗的说,也就是别人花钱不能算是企业自己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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