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回购商铺后一直拖欠房款怎么办?

房产公司为了自己经营商铺,一直拖延时间,不给购房者办理商铺产权证,去年十月将我的商铺以现价收回,房屋买卖所有手续办好后,过了一个月,该商铺产权备案也过户到房产公司名下,这时房产公司却拒付房款了,理由是我去年初将商铺出租,和租户签定了租约三年,而租户不肯和房产公司签订转租合同(该租户还想再租一间隔壁的商铺,要求房产公司以我年初租给他的价签订合同,房产公司认为租金过低,没有同意)。房产公司称该租户只要不和他们签转租合同,就扣着我的房款,而租户又想获得更大利益,就这么耗着,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按照合同办理,如果开发商违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中,以下六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一、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三、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五、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六、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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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4
买卖不破租赁,租户有权利不搬走。如果房产公司在回购时,你已经向他们披露了商铺出租的情况,并且回购合同中没有就是否终止商铺出租做出明确规定时,房产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如协商不成,起诉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04
起诉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