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1条规定: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因此,事假扣工资,应该按国家规定的:
应扣工资=月工资/21.16天(或者23.33)×请假天数。
希望可以帮到您
追问事业单位、公务员 事假 好像是不参考劳动法的吧 反正病假是不参考的 国家和省市颁发参考文件 但是我没找到江苏省的事假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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