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卫超怎样立遗嘱及遗嘱格式,范本

如题所述

立遗嘱及遗嘱格式,范本都有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遗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故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遗嘱人自己行使,故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3、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即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

三、遗嘱的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四、遗嘱格式范文
遗 嘱

立遗嘱人:张三,男性, 1949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五一大道××号,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6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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