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合并协议约定合并协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合并方即成为公司股东,依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这个是法律上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合并协议规定,实际支付款项的日期为4月30日,即会计上的购买日(即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举个例子:工商登记日期为3月31日,而股权款项支付日为4月30日,协议规定4月份的经营成果由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分享、承担。其中1-3月子公司利润30万元,4月份5万元,5-12月份。持股比例75%和25%。那么:
(1)对于4月份子公司的利润,母公司如何处理?要确认投资收益么?
(2)在12月31日编制合并报表时如何处理?
根据准则规定,确定购买日需要五个条件,其中一条就是要支付大部分款项,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所以购买日应该是4月30日吧。
追答您好,会计的职能为反映和监督。会计相关事项的确定,应当以经济实质为主要考虑。不可照搬条款而反导致反映失真。
此外,该五个条件使用的定语为“一般可认为”,可见,此五条件与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并非绝对要求同时满足。
综上,应根据经济实质,判断3月31日为购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