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在壁山一厂里一班,前几天厂里通知人已去世了,叫家里人去。去后人已停到镔仪馆了,具体死亡原因不祥。据厂里人说是自己发病死亡的,但厂里人的说法不一致,有的说是三点多钟发现死在床上的,也有的说是四点多,也有的说是六点多。就算自己发病去世的,我认为厂里也有没能让其及时就医的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厂里是否有赔付责任,请支招,急急急!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亡。
劳动者工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按下列标准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中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享有工亡待遇。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
目前,企业职工病死亡待遇全国尚无统一规定,有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通常有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人社局。
(2)仅仅是在用人单位区域内,并非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由侵权人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赔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是因为疾病死亡的,享有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待遇(同一标准)。
拓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上班时意外死亡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依工伤待遇处理。
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死亡单位买了意外保险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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