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1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降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