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1、法的渊源不同。

2、法典编纂的不同。

3、法的分类不同。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

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

采用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世纪至15

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

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

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

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

别。

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大部

分国家。 海洋法系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

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什

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明文规定,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书

都是大部头。怎么判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海洋法系相对来说不是这么机械,举个列子,它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判定有三招,常见犯罪行

为写进法律条文,按条文判,不过海洋法系大部分没条文,那就判例援引,就是从历史上找

类似的案子,有就可以把历史上这个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定刑。如果还不行呢,有些行为即

没法律条文又没历史判例呢?那还有最后一招,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权衡把握,如果法官认

定你的行为就是缔造了犯罪行为,如果这次我不判刑的话,你会照做不误。我不惩罚你,别

人会这样学,最终法官决定给他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就构成了一个新的判例,这个国家以后

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就可以援引这个案例了。其实就相当于立法了。

这也是海洋法系国家有很多奇葩法律的原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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