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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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所谓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保险的风险更大。
采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险人能够确切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合实际的估计。
同时,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从一些国家经营职业保险业务的惯例来看,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较多些,采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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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4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职业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合同对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其发轫于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如今已扩展至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保险经纪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等领域。

此次瑞幸“爆雷”祭出的董责险保单,是多层嵌套、带有超额赔付层的共保保单,“共保体”一共有4层:“底层共保体”由8家中资公司组成,在保险赔付中首当其冲;赔偿金额超过基础层赔付范围则触发下一层赔付,直至最后第4层。这启发保险行业关注职业责任保险的限制性条款,如免责条款、责任限额以及超额分保等事宜。


一、免责条款


与保险责任条款相对应,免责条款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涉及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确认,包括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从保险法的基础法理出发,保险公司不会承保不可保风险以及依法不允许承保的事项,保单的除外风险还包括可以投保其他险种(如综合责任险)的情形。换言之,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设立在于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体现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兼顾。

针对财务造假这一违反刑法、证券法的行为,不仅董责险,事实上在所有职业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中的“代表”是指能够代表被保险人的人,在董责险中仅涉及被保险人(包括子公司)过去及现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员(有的承保对象还包括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由被保险人的一般雇员原因引起便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在核定情形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后续需具体调查CEO、COO、CFO等是否卷入财务造假并构成犯罪。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其涉及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所需承担的责任大小。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投保董责险的责任限额普遍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此次瑞幸购买的2500万美元董责险显然属于高额保单。

一般而言,上市企业会依据自身的情况挑选责任限额,如在风险性高、购买力足的情况下选择高额保单;近年来因高管错误造成的损失频发现象,也普遍提高了上市企业的风险意识。数家上市企业还“接续”投保董责险,以持续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积极履职、大胆决策,并就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完善的补偿。

而从目前上市险企的公告来看,大部分董责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杠杆属性:数十万元保费即可撬动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保额。统计显示,自2002年董责险引入A股市场以来,我国目前累计有523家A股上市公司购买过该险种。尽管18年来该险种的赔付案例较少——这一方面源于财险公司与上市公司前有相关公告协议,另一方面也有持续投保率较低的因素——保险公司仍需严谨承保董责险。此次瑞幸的财务造假事件,也启发保险公司强化保后管理,优化外部治理机制以更好监督相关人员的决策行为。尤其在董责险最受欢迎的科创板中,保险公司需妥善处理可能触发投保人与投资者矛盾的风险点。


三、超额分保


瑞幸购买的董责险由多家公司共保,并由多家再保险公司分保(也称再保)、转分保。就风险分担而言,共保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再保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并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多种保险形式横纵交错,共同构成瑞幸董责险的风险分担体系;多家保险公司在扩大承保能力的基础上,也能确保自身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财务稳定性。

为了保障分保接受人所承受的累积责任风险的巨额责任,瑞幸的董责险保单多次运用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额分保”)的交易方式:原保险人(分出人,即底层共保体)将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赔款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分入人),再保险人继而将其分入的赔款责任中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部分转向次再保险人(即转分保)……责任险的超额分保一般没有次数限制,瑞幸董责险保单组成的4层“共保体”便有多个“赔层结构”:损失达到基础层约定额度(1000万美元)后,再由超额赔付层继续赔付,依此类推。


超额分保以赔款额度作为自留和分保界限,技术含量较高:参与险企能够分享再保险市场的高利润,与此同时也要承担较高的承保风险;且层数越高,风险越小,费率也越低,因此只有面临大额赔款才会轮到高层赔付。此前安联发布的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报告显示,董责险因被保险人违反职责平均需赔付100万美元以上;此次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牵连的多家保险公司也启发财险公司:在踊跃参与共保的同时更要做好风险管控。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领域且包括法人职业责任保险和自然人职业责任保险在内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2019年数家工程咨询企业响应中价协通知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也推动了险种体系的完善。对于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行业而言,也应从瑞幸风波中吸取教训,巧妙运用免责条款、责任限额以及超额分保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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