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与指定分包方解除分包合同,甲方要求总包方继续负责原指定分包工程内容,总包方可否提出就原指定分包工程重新认价、签订新施工合同?
2、指定分包工程自总包合同中被分出去,是否可认为总包合同内就没有了该项分包工程内容?
希望能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添加法律依据及理由分析,谢谢!
分包出去的工程内容原来是在总包合同内的,后来甲方要求将那部分工程拿出去,他想让他指定的分包方承接那部分工程,也就是说,甲方与分包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可分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总包方也没有对被拿出去的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在甲方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解除了,甲方想让总包方完成被拿出去的分包工程,理由就是总包合同内包含那部分工程内容,但是总包方希望能够对那部分工程内容重新认价、重新签订合同。
谢谢大家的回答!请帮忙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