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算工作日吗

如题所述

问题一:法定节假日是否算工作日?
不算的,工作日是除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之外的时间。如果调休的有时双休日也是工作日。
问题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吗?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都不带薪,不计算日工资,月工资中只计算法定工作日。
问题三:法定节假日算工作日吗?
法定节假日不是工作日。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问题四:2016年除去法定节假日,工作日数量能达到多少天?
2016年是闰年,有366天,周末即公休日总共有105天,法定节假日有11天,所以366-105-11=250天!应该是这样算才对啊!!
问题五: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年有多少个工作日?
请参考图。
问题六:星期天和星期六算不算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所以不算是吧。
问题七:公司按工作日算工资,国庆算工作日吗?
当然算了。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但只是国庆节1到3号,绝山其余四天是双休日。
问题八: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该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希望能基宏帆帮到你。
问题九:中国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算
加班工资算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应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计薪天数
问题十:综合工时制法定节假日不上班计算8小时工时吗?
综合计算工时制法定休假日休息按出勤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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