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德国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收入则不予征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
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扩展资料:
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
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
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
(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
(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
(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参考资料来源:德国的主要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税法网 -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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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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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工作所得
— 投资所得
— 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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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开支和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目前单身和年已婚夫妻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分别为年收入7664欧元和15328欧元。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自2007年1月期,对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以上(已婚者50万欧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45%。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在工资税对照表中,将纳税人分为6级。其中,单身、离异或丧偶的雇员属第1级;符合第1级条件,并至少与一个孩子同住且有抚养义务,则被归入第2级;已婚,但配偶无工作收入的雇员属第3级;已婚,且双方均有工作收入,收入高低接近时,可选择第4级;符合第4级条件的雇员夫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个按第3级纳税,另一个按第5级纳税;对于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雇员,其第二份(及第三、四……份)工作的工资按第6级纳税。总的看,第3级纳税额最少,向上依次是第2级、第1级和第4级(基本相同)、第5级、第6级,现举例说明如下:
参考资料:http://www.gdaudit.gov.cn:8080/allfile/Dianziban/1999/9911/g991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