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摆宴的八项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意见”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规范宴请行为,控制宴请范围。

(一)除婚丧宴外,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规模较大的升学宴、乔迁宴、生日宴等其他宴请活动。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自己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宴席;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当时难以拒收的,事后应及时退还或上交组织;不准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公款赠送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公物公款或利用职权借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操办;不准多头或有意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宴席,借机敛财;不准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操办情况。

(三)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四条 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暠制度。

(一)报告时间。婚庆宴应提前15日书面报告,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操办情况。丧事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二)报告内容。事前报告宴请事项、时间、地点、范围、人数等;事后报告涉及范围人数、收受礼金礼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程序。

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宴席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区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备案。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区直单位党政正职操办宴席的,事前向区委组织部报告,经区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事后将操办情况报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其他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操办宴席的,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纪(工)委或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双报告暠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报告。

第五条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本系统严禁大操大办宴席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严格审批宴请范围和宴席规模,及时对操办人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督促其作出廉政承诺,确保责任范围内不出现违反规定操办宴席的行为。

第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文明节俭廉洁新风。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艰苦奋斗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等相关规定,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正气、树新风,倡导文明节俭风气,自觉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歪风。

(二)区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公开曝光。

(三)区教育部门要对学生特别是高中生大力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在学生中大力倡导拒绝升学宴活动,切实增强学生抵制升学宴不良风气的自觉性。

(四)团区委、区妇联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机关、基层大力开展喜事新办、丰富多彩的教育引导活动,在广大青年和妇女中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五)区文明办要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倡导文明摆宴请客、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新风尚。

第七条 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政务督查室、区治庸办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地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宴席,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的,除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