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的理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关于罚则的理论和实践可以追溯到法律起源时代。不过,几千年来,有关罚则的理论主要有报应主义、预防主义和社会防卫主义三大类型。虽然各种类型的理论都有其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史,但是,每一种类型的理论都有其典型形态,而且都有其相对的时空界限和相应的法律实践。把握各种理论类型的要义,总结其实践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的立法工作不无启迪。 由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历来比较典型,集中反映了备时代的罚则理论和实践;而有关其他处罚的法律思想,最初是与刑罚的理论混合在一起的,到近代随着部门法的划分才逐步产生了与部门法对应的处罚理论,但仍然比较分散和简略。因此,不妨从刑罚的角度去认识有关罚则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线索。 自19世纪中期,理性主义受到批判,实证主义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刑事政策和其他领域一样开始接受经验科学的方法论,其直接结果就是犯罪学的迅速崛起。刑事人类学派从生理学和遗传学以及心理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特殊预防而贬低一般预防,刑事社会学派从社会环境及其与犯罪人的关系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改善社会环境条件以预防犯罪,这两大流派的理论中都包含有社会防卫思想:认为犯罪不是由自由意志产生的偶然现象而是自然的现象;反对报应主义而主张以预防重新犯罪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反对一般预防而主张刑罚的个别比;反对短期监禁,提倡缓刑、不定期刑、罚金和假释。 1945年,F·格拉马迪卡(F·Gramatica)创立了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他提出的激进社会防卫论,旨在反对国家具有惩罚犯罪的权力,只承认国家具有对反社会行为的防卫权力;主张以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反对现行的刑罚制度,主张对犯人的一切预防治疗只能是社会防卫处分。在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中,还有一个温和派,即以马克,安塞尔(M.Ance1)为代表的所谓狭义新社会防卫派,他在1950年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在国际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支持者日益增多,对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正不断增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不仅综合反映了现代社会防卫记的主要观点,而且代表了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不妨把安塞尔的社会防卫论作为社会防卫主义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