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看一下合同中这部分的约定中有无关于给予奖励的标准 即量化指标 如没有 不发放的话 即使你起诉到法院 你也不会胜诉 因为你上面讲了“并根据集团和个人的表现在财政年度末发放”表现到什么程度才能给予奖励呢? 是不是 在法律层面上讲这是:约定不明确。这种事情的约定不明确 法律上是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的 法官会怎么下判?
追问:
合同中约定是这样的:
1.年度奖金大约为年收入的50%。根据集团效益及个人表现在集团财政年度末发放。
因为我签的是公司的格式合同,并不是协商的合同,我觉得合同中已经约束了奖金的数额, 如果公司不制定发放的标准那法院会认定是员工的错误吗?
回答:
“是谁的错误”跟你咨询的问题是两个法律关系 不能混为一谈
看明白了 还是我先前的解答观点 集团效益好到什么程度可以发呀? 个人表现好到什么程度才算符合发放条件呢?更何况 约定的是“根据集团效益及个人表现” 中间的连词“及”就是和的意思 即集团效益和个人表现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尤其是你的个人表现 谁来评判?还不是企业吗?所以 依法主张的话 你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建议 多动脑思考 与公司领导多沟通 以这种方式解决吧
追问:
首先公司给出了大约奖金数量,另外约定的是根据集团效益和个人表现给予发放,并不是根据集团效益和个人表现决定是否发放。 另外, 如果对个人表现的话,基于公司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那如果公司要证明我表现不好应该举证的吧,在职期间我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表现不佳的警告,
这个很难,既然根据表现,那不发可能要看原因了,不能一概而论,而且这个也不是固定的
追问:
我有三个问题请教:
1.奖金为大约为年工资的50%。 在合同中有没有作用。
2.基于公司没有制定奖金的核算办法,那么根据集团效益和个人表现核算奖金, 对奖金的发放会有什么影响?
3. 如果公司不想发放的话,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拒绝发放?需不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谢谢
回答:
这些条件都是有作用的,但又不是孤立的,不能单独拿出一个来绝对化,比如,国家规定你有个人的自由,但是你要是自由的闯入中南海,那一定不行,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规定你不能随便进入国务院办公地,所以任何一条都不能单独拿来说事。要看所以条件是否都满足才可以确定,所以你说的理由很难奏效,但你也可以举报到当地劳动局试试看,
追问:
谢谢你的答复,
我想了解的是, 如果提请到法律程序,是我需要证明我达到了公司发放约定奖金的要求,还是公司需要证明我没有达到要求,应为根本就没有具体的要求(主要是没有明确的可以衡量的条件), 我想了解的就是这其中的程序。 我公司是外商独资的,谢谢
回答:
不是一方举证,而是你证明你的观点,单位证明单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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