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的递延怎么分配到营业在收入中?从什么时候开始分摊?

如题所述

财政贴息属于财政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比如:贵公司于2015年1月1日,从开户银行借入商业贷款10 000 000元,期限3年半,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直到2016年6月30日,收到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的全部低息贷款补贴360 000元,已存入银行。甲公司根据进账单,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6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
补贴收入180000
从2016年7月起,每月分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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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计入的是从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的已计提利息吗?

这部分不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追答

从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的利息,已经计入财务费用;所以收到贴息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2016年7月发生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贴息,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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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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