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08
一、你好。我觉得可以抵扣
1、有关的文件资料请你查看一下这些文件的精神: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等政策,都有关于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方面的规定。
2、注意一点,就是你的货架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发票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进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货架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3、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且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我的意见是,你公司所购进的货架,现转为固定资产放在仓库摆放商品,并不是作为仓库这个建筑物的一部分,因为货架是可以移动的,说不定哪天,你公司还可以把货架作为公司保管资料的物件,而不一定就得放在仓库里用。也就是说,这批货架并不一定至如至终都是仓库的一部分。所以,货架并不是[2009]113号文中所属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有关的分录
原购进货架时作为“库存商品”时的分录,我想你肯定会做。现在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后,我想,就从“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就是了。原来的进项还是保留在账面上。
以上看法,供你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