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商品部分自用进项税额能否正常抵扣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批发零售,现购入一批货架,卖出去一部分后,剩下的自用于他仓库摆放商品,请问此部分货架做为固定资产,进项税能否抵扣,分录如何做

不能抵扣,仓库是不动产,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
做账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您注意 这里是视同销售处理,不过货架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贷记原材料,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以前购进货架的进项税额,要计入进行税额转出,不予抵扣。

详细解释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解释,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6-08
一、你好。我觉得可以抵扣
1、有关的文件资料请你查看一下这些文件的精神: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等政策,都有关于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方面的规定。
2、注意一点,就是你的货架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发票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进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货架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3、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且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我的意见是,你公司所购进的货架,现转为固定资产放在仓库摆放商品,并不是作为仓库这个建筑物的一部分,因为货架是可以移动的,说不定哪天,你公司还可以把货架作为公司保管资料的物件,而不一定就得放在仓库里用。也就是说,这批货架并不一定至如至终都是仓库的一部分。所以,货架并不是[2009]113号文中所属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有关的分录
原购进货架时作为“库存商品”时的分录,我想你肯定会做。现在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后,我想,就从“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就是了。原来的进项还是保留在账面上。
以上看法,供你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