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概念: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征税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新房)和评估法(旧房)计算增值额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vs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差异,土地闲置费不能扣除}。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①营业税、②城市建设维护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
公式:加计扣除费用=(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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