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职,领导不批,辞职手续办不下来,怎么办?

事业单位在编,工作未满一年,没有跟单位签订合同,还在见习期,因为各种原因,决定辞职回家工作,现在领导卡着我档案不放?怎么办?交了辞职报告,30天后能直接走人吗?

  您好,事业单位在编(咱们先暂且不管它的真假性)如果我是一名和事业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的劳动者 那我首先要收集证据 第一,甭管它丫挺的(义愤填膺,哈哈 好好逗)是什么头目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给它划好法了
  就因为是事业单位 中国人民才特意依仗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跟它说事 (你最好问问就你这单位读过法吗!)是“事业单位”也蹦老提它这“事业冠名” 现在就说给你听 (要真想拍个明文规定就因该按着你们领导那脑袋给贴到)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条 (企业和私企的我就不给你打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对所指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其中的(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意啊! 这点就有你说的这个事业单位也在啊)、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首先来说,虽然上面写到有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但你没有,法律也有你说理的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等等等等什么类别的用人单位吧) 都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你没合同也能跟领导交涉的法律依据就是只要你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可以适用本法。 但需要一同知道的是法律在此也有一个是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法当然你还得不是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你肯定不是吧! 再就是外交特权和给老外留着用的中国法律啦!我估计你可能用不上 就没往上面写啊 ,但你要查法律文字的时候里面都有,(嗨一解释全都有,不好意思 心里话也全都说出来!呵呵)

  如果这单位是事业单位那如果要签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也是“聘用合同”我看你上面 写的是没有跟单位签订合同 没有写是 劳动合同 还是 聘用合同 虽然 是没跟你签 但这里是要注意的是 即使是 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用工也包括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内,别领导一说 我们这属于事业单位就算要签我们这样的单位也得签的是聘用合同 本来用工就不跟人签合同人家走还扣押人家的档案 你就得提防这样的单位能在你跟它交涉的时候 说出这样的话来 别自己对这方面不知道到时对方真要给出这么句话来 就给蒙糊住 ,如他拿这个跟你讲理 你就要告诉他 就是是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的劳务关系也是在国家劳动法里有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本法,所以即便你现在手上就是没有合同,那你要正面的跟你的这位领导说 除了档案的交接提转的事情, 你还可以多说他们一条 不按法律规定 和你签订劳务关系合同, 不就是不给签合同吗! 不签就不签吧, 他要觉得他有理他就因该有法律依据 你要觉得你的权益受到胁迫 你就要找到法律上你能拿起的权杖,老在见习期 你都在这儿见习期多少时间了 这么一自己在编的事业单位 还不跟你签合同 不签就不签 那总拿你 这见习期为由都多长时间了 见习期几个月算完呀? 这单位之前用你的时候跟没跟你说呀 ? 你也不能说您单位见习期凭领导脑袋一热一拍大脑袋门儿想起来给谁订一见习期 就一多长的时间吧 ? 你得问问你自己呆这儿这见习期多少算完呢? 这单位玩儿你呢 纯粹证明这单位这领导“甩大脑袋呢!?你就因该为了自己用法律的权杖等他大脑袋迎头而上 这样的领导还卡着你档案 说句不好听的人称 丫抽风呐! 你不用辞职 直接走人就可以 我认为要不是因为档案拿不出来 是不是? 嘿嘿 再有 是谁向你灌输的见习期的概念 见习期这三个字 是谁说的 我认为 谁说的 谁负责 你在此处工作 是谁把你在此工作的时间定义为见习期 ? 见习期也得签用工合同,用工合同内因写明见习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是不一样的,无论他是什么单位不和你签合同就不对,你说是见习期那就因该是学校没交代清楚事情 你看看下面这个你能不能找到自己法律上占理的地方 不管怎么样 人走 那档案怎么办

  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业内人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度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你要是属于学校给送出到用工单位见习的我的实际例子告诉你 我们就是这样 到最高年级不是有实习吗 也是学校给联系公司 就过去了 但好多同学实习着实习者就都不呆着了 现在知道了 那就是廉价劳动力 学校每年都往这送人 这单位要能给你转了正 那它怎么接下一届新来的学生啊 学校跟这个公司这个某某单位都是“勾搭着的”(自己理解啊) 实习给我们那也是叫工资 可我们后来也知道我们每一个人到那哪个地方实习 学校就能得到一个人头分钱。 你看看相关法律 规定 他还敢不给你档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强调: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要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有关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依据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行政规章等随着时代的推移,已经失去了有效性,失效的法律原因为:1. 高校毕业生已不实行毕业分配制度即原规章所调整的对象已消失,条例失效。2. 被国家新颁布的法规代替,国家已经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原条例失效。 事实上,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所有企业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和享有行政级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也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条款。2005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浙江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同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要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规定确定试用期,不得实行见习期制度。2008年1月18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就见习期制度疑惑的再次咨询>的复函》中进一步补充解释:“企业不得实行见习期制度,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第二,时间限制。国家对机关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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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3
你现在的事业单位是什么性质的,是财政全供单位还是差供单位还是自收自支单位?还有就是你是否在现在的事业单位里已经办理了全部安排就职手续?根据你回答的具体情况,大家才能帮你回答个具体点的答案。呵呵,祝你好运~~

是的,如果你现在退出应该比较简单些,只是你要考虑成熟后再退出,因为工作毕竟是你人生中比较重要的事情。
财政全供单位:是指由财政全部划拨工资和经费的单位,这种单位比较稳定、福利也好,接近行政单位;差供单位:是指由财政负担一部分工资或经费,其余要靠单位收入来实现,较财政全供单位次些;自收自支单位,接近企业,财政是不负担任何经费的,但会赋予单位一些收费权利和项目,单位在完成收费任务的情况下根据收入情况发放工资和福利。这种单位保障性差,有的单位还不能发放全额工资,更别提福利了。
呵呵,你可以问下单位的老同志,让他们告知一下你们单位是否有发展前途,是否值得你在那里长远发展?
最后,祝你早日抉择,开心如意哦~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4888753.html?si=5

第2个回答  2010-06-03
一般情况,按国家劳动法要求,试用期只有三个月,过三个月后,如单位未给你转正, 与你签合同, 你可以到法院告它, 它需要赔偿你多倍的工资。 如果你想离开, 告知你领导, 自然会同意你离职。 如有其它原因, 你也可以给他一份书面辞职报告, 工作30天后你就可以离开, 过段时间他自动会通知你办理离职手续, 他绝没有这胆子卡你档案,如敢,起诉你那个领导及单位!(记住收集考勤卡、工资单等一些证明你在单位工作的记录,及备份你的离职报告)
第3个回答  2010-06-03
事业单位好多种!我曾经工作的一个破宾馆也是事业单位!理论讲你没有劳动合同,想走就走!
交了辞职报告,30天后能直接走人吗?
可以!单位必须给你办理档案移出程序!
第4个回答  2010-06-03
辞职按正规的法律是没有批不批的,只是一个书面通知他你不做了,在加上你没签劳动合同他属于违法的可以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