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自愿退票手续费:
厦航航班出港延误、取消、航班变更,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厦航应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客票全部未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免收退票费;
2、客票部分使用后,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为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免收退票费;
3、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二、自愿退票手续费要求: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
三、下列情形免收变更或退票费:
1、支付婴儿票价的客票,免收退票费;
2、旅客因病要求退票,应按厦航规定,提供县级以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包括诊断书、医疗发票、病历原件,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起飞时间),免收退票费。
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要求退票,必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如同行人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则退票费按所持客票对应舱位的退票规定收取。每一名患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同人员的免费退票。
3、如旅客及其近亲属在旅行开始之前死亡,在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死亡证明及近亲属证明后,该旅客及其近亲属的客票可予以更改(免收变更费)或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免收退票费。
4、旅客的近亲属包括: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夫/妻或子/女。
扩展资料
一、厦门航空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至迟应在其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若客票已超过有效期满后30天,则票款、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等税费均不予以退还。
二、厦门航空退票地点
1、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厦航直销机构、厦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
2、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厦航直销机构办理;如当地无厦航直销机构,可在厦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3、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航空官网-运输总条件-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