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您2016年6月11日在百度上的关于此问题的答复。请问您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所购车位和商品房是一个预售证。在业主全款购买车位前,开发商已经将车位在建工程抵押,但却没有告知业主抵押实情。业主购买车位1年了,多次要求交付车位,但开发商拒交。业主起诉到法院后,从房管局查询到车位在抵押。也只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要求开发商赔偿,法院也判了,但开发商以车位不是商品房为由,上诉了。请问,车位要办预售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