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软件方允许讲解软件课程,不算侵权吧?

如题所述

第一、制作他人软件的使用教程的视频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使用教程视频录制者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这十二中情况的任一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必要时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防止陷入侵权风险。如果该视频录制者不是为了付费经营,而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该有使用的合理范围,应当是在私下学习、研究和欣赏,在一个封闭范围内,而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发表该作品,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侵权方式。
第二、不能原文抄袭、复制、完整展现原计算机软件的文字部分。一般计算机软件会自带操作手册、用户说明、等使用性的文档,制作软件使用教程不能一成不变的原文抄袭、复制软件自带的文字部分,即使使用、引用其中一部分也要说明出处和原著作权人,否则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说明书的文字侵权。计算机软件说明书是源程序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软件说明书如果是软件著作权人组织创作,形成了对其计算机软件产品使用以及性能的独有的文字、照片、示意图的组合,以此表达产品特定的内容,因此,该说明书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基本属性,属于应受保护的“作品”的范畴。软件教程视频录制者属于以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应当合理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文字部分。
第三、在付费使用教程中再现原软件的图片需谨慎,一不小心可能侵犯软件开发公司的知识产权,这里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外观专利权。
示例: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某视频网站制作某软件的使用教程时使用了该著名软件的代表性的多幅图片,同时制作者没有区分其和该软件著作权人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被认为混淆了其产品来源,被他人误认为视频制作者与软件著作权人有关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图片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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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4
一、制作他人软件的使用教程的视频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使用教程视频录制者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这十二中情况的任一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必要时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防止陷入侵权风险。如果该视频录制者不是为了付费经营,而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该有使用的合理范围,应当是在私下学习、研一、制作他人软件的使用教程的视频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使用教程视频录制者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这十二中情况的任一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必要时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防止陷入侵权风险。如果该视频录制者不是为了付费经营,而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该有使用的合理范围,应当是在私下学习、研一、制作他人软件的使用教程的视频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使用教程视频录制者用于付费经营不属于这十二中情况的任一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必要时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防止陷入侵权风险。如果该视频录制者不是为了付费经营,而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该有使用的合理范围,应当是在私下学习、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14
如果只是介绍软件使用方法的课程,就不算侵权。
第3个回答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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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2-14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