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如何做分录

如题所述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计征办法。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七)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  二、关于人民教育基金  (一)将“人民教育基金”更名为“地方教育基金”。  (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  (三)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四)征收机构代征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基金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并做好新旧征收办法的过渡和衔接工作。省财政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除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以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中的其他有关事项暂按原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但这个文件2011年2月1日废止了另一个是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是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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