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相关文件

我爷爷今年77岁,于1953年参加工作,1961年响应党的号召大办农业,下放回乡.
在1974-1980年间4次写信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公司,要求复职均遭拒绝,理由(65年国内224号文件,66年91号文件,73年45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写信到当地民政部门,他们回复"按照江苏省民政厅苏城字[81]第20号文件第4条,外省精减回我省老职工,我省不发生活补助费,对生活确实有困难,仍按国务院65年224号文件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济办法,酌情救济,给予每年100元救济".
我现在的疑问如下:
1, 请各位网络良知,告知66年91号文件,73年45号文件.及苏城[81]第20号文件. 在下跪谢!
2, 65年224号文件第7条"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 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这个第7条能否等同与我们当地民政部门的"按照社会救济,给予每年100元救济"?
3, 以前听说国家规定对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有相关生活补助, 详情不只.
但是我们这里怎么从来没有听说?

最后请有能力知道相关文件的朋友们能帮一下, 跪谢!

第1个回答  2014-08-21
两地答复因为有时间差,都正确。81年前只能用老政策,宁夏不可能帮你爷爷复职。81年后江苏按新政策答复也没有错,确实不属于江苏发放退职补贴。如果你爷爷属于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6月28日之后下放的,就属于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40%工资的退职待遇。因为你爷原是建筑公司,应归宁夏人社部门管理(从机关事业下放的由民政部门管理)。因年代久远,你需要查找下放证明和原来工作证明,现在工作人员对原来历史又不清楚,落实退职补贴可能比较费劲。
如果不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当地城镇老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