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技校钳工竞赛活动的通知

如题所述

参照这个吧。比较规范。望采纳。
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通过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促进提高生产实习教学质量,引导广大师生努力钻研技术技能,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我部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职业(项目)和范围
  (一)大赛职业(项目)
  大赛设置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无线电调试工、机电一体化五个职业(项目)。
  (二)大赛分组
  车工、焊工、装配钳工大赛设学生高级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高级工班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和学生中级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中级工班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无线电调试工大赛设学生高级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高级工班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机电一体化大赛设学生组(含各类技工院校的机电一体化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二、参赛对象
  大赛所设职业(项目)内的各级各类技工院校中具有技工院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组别和职业(项目)的大赛。
  三、大赛标准
  本次大赛车工、装配钳工职业学生高级组和中级组分别以《车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装配钳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要求为基础;无线电调试工职业学生高级组以《无线电调试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为基础;焊工职业学生高级组和中级组分别以《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要求为基础,并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有关标准;机电一体化项目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有关标准。同时,各大赛职业(项目)结合技工院校教学计划大纲并结合学生不同组别特点统一组织命题。
  大赛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30%和70%,各职业(项目)大赛技术要求将另行下发。
  四、大赛设备
  车工职业的比赛设备由大连机床厂、济南第一机床厂提供,装配钳工职业的比赛设备由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焊工职业的比赛设备由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线电调试工、机电一体化职业(项目)的比赛设备由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各职业(项目)的比赛设备型号及技术参数将另行下发技术文件。
  五、大赛组织
  大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成都市技师学院协办。大赛成立全国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技术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工作。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技工院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本赛区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大赛工作,同时报全国大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大赛分院校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三个阶段。
  (一)院校初赛阶段
  2010年6月30日前,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赛报名和培训练兵;以赛区为单位指导本地院校进行初赛,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省级复赛。
  (二)省级复赛阶段
  2010年9月30日前,在全国组委会统一指导下,以赛区为单位组织省级复赛,对优秀选手和单位予以表彰,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全国决赛。
  (三)全国决赛阶段
  2010年11月30日前,组织全国决赛,举行闭幕式和表彰获奖选手,开展有关论坛和教学成果展示、宣传等活动,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六、奖励办法
  (一)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无线电调试工大赛职业学生高级组前5名的选手,获机电一体化大赛项目学生组前10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所属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学生中级组各大赛职业前5名的选手,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同时,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二)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无线电调试工大赛职业学生高级组第6-15名的选手,获机电一体化大赛项目学生组第11-20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所属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全国决赛中获车工、焊工、装配钳工学生中级组各大赛职业第6-15名选手,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同时,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对全国决赛中获各大赛职业(项目)前10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雏鹰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对参加全国决赛的其他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对全国决赛中获得团体总分前10名的参赛省(区、市),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其他参加全国决赛的省(区、市),由大赛组委会授予"组织奖"。
  (六)对全国决赛中获得团体总分前10名的参赛院校,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教学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各赛区可参照本通知的奖励规定制定本赛区的奖励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广泛发动组织各类技工院校积极参与大赛活动,将大赛活动与强化技能实习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技工院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大赛活动成功举行。

  联 系 人:龚朴、兰琦、李京、陈志集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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