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违法?

比如说什么KTV啊商店啊之类的

是的。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

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KTV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扩展资料

案例:

2月19日,长沙市解放西路,温莎KTV门口“温馨提示”消费者不准携带酒水入场。 记者 唐俊 摄

《新消法》禁设最低消费、包厢费 记者调查:部分餐馆包厢费变座位费

“霸王条款”难禁,商家换名目收费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张岚 李慧

KTV唱歌不能自带酒水,饭店包厢最低消费588元……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施行,届时这些霸王条款均成为违法行为。2月19日中午,记者走访了长沙三十多家餐馆、KTV,发现所有KTV、部分餐馆仍禁止自带酒水,而包厢最低消费悄然变身成“座位费”、“服务费”等。

【记者调查】

过半饭店包厢设置最低消费

19日中午,记者以顾客的身份走访了长沙湘江中路、黄兴南路步行街22家饭店、9家KTV。

22家饭店中,有少部分表示可以自带酒水,有几家表示将收取一定的开瓶费。如步行街的花之林,自带酒水需要收取10元一位的“加杯费”,芙蓉中路的风雅老树咖啡服务员称“象征性收取一点开瓶费”。而解放路9家KTV均称不能自带酒水,其中弗洛、温莎、新麦客等KTV都在门口制作了醒目的标牌提醒。

在22家饭店中,有12家设置了包厢最低消费,如悦方购物中心4楼的豆捞坊,包厢最低消费800元,自带酒水需要收取酒水30%的开瓶费。坡子街火宫殿,最低一档的包厢消费需要500元。药王街的大碗厨最小的包厢最低消费400元,而俏江南包厢人均最低消费200元。

包厢费悄然换成了座位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餐馆原来的最低消费、包厢费悄然换成了座位费、服务费。

五一大道大成国际酒店的餐饮部负责人唐女士称,该酒店以前设置了2000元的最低消费,还需要10%的服务费,而现在取消了最低消费,但是服务费照收。

五一广场的咖啡之翼不能自带酒水,包厢没有最低消费,但需要收取1元每人的座位费。服务员称,该店以前设置了包厢最低388元的消费限制,但最近接到通知取消了。

此外,湘江中路的秦皇食府则是按包厢消费加收10%的服务费。该店蔡姓客户经理称,从前包厢最低消费400元,现在改成了收取10%的服务费。

还有一些餐馆除了点单消费外,并无其他隐形收费,如金牛角王中西餐厅的几家店、湘江中路的好食上、七彩江南等。

【权威解释】

最高法:“霸王条款”贴了告示也无效

采访中,步行街金汉斯自助餐工作人员称,该店事先已经告知了顾客禁止自带酒水,顾客在消费前知情,就不算违反规定了。此外,不少饭店服务员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包厢最低消费不是霸王条款,甚至没听说这方面的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使这些经营场所贴出了声明、告示、通知等,也都无效,消费者可以拒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收取座位费不合理

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樊志勤律师介绍,座位费的设置不合理,顾客来酒店消费,酒店必须提供座位这类基本服务才能保证顾客正常消费,不应另外收取座位费。服务费是否合理则需看情况,如果酒店提前告知了顾客,同时在包厢内单独设置服务员,为顾客在消费时提供相应的倒茶斟酒服务的,则服务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包厢与大厅同样服务,则可以拒绝收取服务费。

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有三种维权途径:一是与酒店协商;二是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张岚 李慧

观点

取消“霸王条款”可倒逼商家服务提质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西餐厅酒店经理表示,包厢比大厅在装修、人工方面花费更多,所以很多饭店设置最低消费或是增加服务费来保证利润。《新消法》实施后,将给餐饮行业带来不少新变化,让饭店不能从酒水、包厢费用中盈利,这样就能促使他们更加注重饭菜口味、提高服务品质来吸引、留住顾客。

不少消费者表示,取消包厢最低消费、能自带酒水肯定受消费者欢迎,但是担心餐厅变着花样来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消法仍难禁霸王条款:温莎KTV禁止自带酒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0-22
  不违法
  谢绝自带酒水,其前提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承认,这一规定是饭店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酒店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所形成产品的权属,理当得到社会尊重。其他人如使用或消费这种产品,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或事先取得所有者许可。同时,饭店所有者投资的回收和合理利润的获得,也须借助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实物和服务,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实际上也是获取投资回报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谢绝”的含义还界定了饭店对消费者在店内消费行为所应负的责任。对于经营者来讲,饭店虽是一个全天候开放的空间,但并非公共资源或公共场所,更不是消费者可以随意行使个人权利的地方。

  说通俗一点

  你在饭店就餐,就表明饭店需要对你的就餐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你自带酒水,如果吃完饭发生事故怎么办?如果出现食物中毒,卫生事故等等,怎么办?如果无法鉴定是因为饭店的食物还是你自带的酒水造成的呢?饭店需要因为你自带的酒水而承受一定的风险。因此,一般饭店都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用

  同时,你进饭店吃饭,就和饭店之间构成了一种要约,即,饭店提出了条件——谢绝自带酒水,而你进入饭店,就视为接受。如果不接受,你可以去其他的饭店。

  因此,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并不违法。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站在顾客的立场,不提倡饭店谢绝自带酒水。不过,只能是“不提倡”,而无法对饭店自带酒水的行为进行任何处罚。
第2个回答  2019-08-23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经营者在大堂、超市收银台及包厢内均张帖有“谢绝外带食品饮料”的告示牌,应当视为作为经营者提出了包括“谢绝外带食品饮料”在内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谢绝外带食品饮料”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对此要约,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为消费者自主决定。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则形不成合意,服务合同不能成立。如果消费者同意不自带酒水在经营者处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则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谢绝外带食品饮料”,消费者仍选择在经营者处消费,足以说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谢绝外带食品饮料”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此规定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同样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一个可以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经营者同样具有选择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民事行为即合法有效,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护。作为影院行业的经营者,就“谢绝外带食品饮料”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
综上,消费者已明确告知“谢绝外带食品饮料”的情况下,仍自愿选择在经营者处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谢绝外带食品饮料”的行为本身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影院行业经营者的行为没有侵害消费的合法权益。
第3个回答  2016-10-21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餐饮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