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女方又起诉离婚承,是否担诉讼不利后果。是过错方吗?

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女方又起诉离婚,是否担诉讼不利后果。是过错方吗?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导致离婚,过错方的情形有:(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只是单纯的没有夫妻生活,不能仅以此认定为过错方,还要考虑是否有其他情形。至于您说的不利后果,也要考虑是否有其他情节,有没有出轨或者重婚等因素,如果有上述过错情节,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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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30
既然已经结婚了,对方就都有义务满足性需求。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说明她不爱老公了,这种无性婚姻是维持不下去了,只能选择离婚。应该是女方的过错。

协议离婚不成只能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2个回答  2020-12-29
往往一个男人认为只要自己把这个女人娶回家了,那么这个女人就势必会跟自己过一辈子,其实有这种想法的男人是很难抓牢女人心的。因为在现在这个女性地位如此之高的社会,如果女人在婚姻中稍微过得不如意,女人就有可能跟你撕破脸,跟你离婚。男人婚后对女人越不用心,女人离婚的决心就越大。所以,男人即使结了婚也不能掉以轻心,仍然需要持续的对女人好。
第3个回答  2020-12-29
是感情破裂的严重现象,夫妻长期打冷战,是女方的过错,调解不成话,是够有达到离婚条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12-29
这算是过错的一种,不履行夫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