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已经跨月不允许作废,本月只要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就会强制抄税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不抵扣,只有当月的发票,且未抄税的发票允许作废。跨月或者当月已经抄税的,都不可以再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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