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些理论,对民权主义理论的构建具有决定性意义。
孙中山早年出洋,即有“慕西学之心,穷天地之想”。他长期居留海外,并在欧美各国考察政治,对卢梭的
《民约论》(今译
《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
《法意》(今译
《论法的精神》)等西方资产阶级著作早有涉猎,对美、法等共和国的议会制度,亦曾认真研究。后来更以“论理学”、“政治学”作为民权政治宣传的手段。
青天表自由,白日表平等,满地红表博爱
光绪三十年(1904年)在《驳保皇报书》中,孙中山就论及“自由民权”问题。同年发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强调
清廷剥夺人民之“平等权及公权”,侵害“生命权及财产自由权”,禁制“言论自由”。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之《致公堂重订新章要义》,重申“共和民政”、“平等自由”问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颁布《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提出“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
到了晚年,更较为系统地研讨这一理论基础,谓“自由、平等、博爱是根据于民权,民权又是由于这三个名词然后才发达。所以我们要讲民权,便不能不先讲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名词”。
在谈到民权与自由、平等关系时,孙中山认为,“民权的学说,是从欧美传进来的”,自由、平等,包括于民权之内,真正的自由、平等必须在“民权上立足”,“要附属于民权之上”,易言之,“民权发达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长存,如果没有民权,什么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这种表述说明,孙中山所使用的自由、平等、博爱这些名词,首先是政治学上的概念。研究民权主义的理论部分,是了解民权主义政体方案的前提[1]。
自由观
政治学概念的自由,系指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孙中山的“自由观”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指“民族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他将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与中国革命的民族、民权、民生三个主义相提并论,认为“法国的自由和我们的民族主义相同,因为民族主义是提倡国家自由的”。他主张“把我们国家的自由恢复起来”,使“国家能够行动自由”,臻国家于独立、富强之域。故他又说,“自由和民权是同时发达的,所以今天来讲民权,便不能不讲自由”。
启蒙思想家对自由的认定
(2)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共和政体”下,民权主义所重视的“自由”,即“主人”所应享受的政治权利,包括“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以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种直接民权。上述“完全自由权”,孙又称之为“绝对自由权”。但享受这种“绝对自由权”是设限的,即限在“人民”范围之内的,即只有“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才能“享受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3)指“放荡不羁”、“一盘散沙”式的极端的个人自由。孙中山一方面认为中国传统上“受君主之压制,一切不能自由”;另方面又认为,中国封建时代“人民对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别人自生自灭”;“中国人向来很自由”,“自由过于充分”,于是,中国人便出现“一盘散沙”倾向。他认为“大家要希望革命成功,便要先牺牲了个人的自由”,“党员能够自由,然后全党方能自由”。他还强调军人与官吏,“必须纪律严明,然后能收力使臂、臂使指之效”,以个人自由去服从国家自由,“中国民族才真能自由”。
平等观
平等是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他称自己“素所怀抱平等自由之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