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出来。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需要负的责任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有车辆所有人承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
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