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和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为什么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

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

首先更正一下,现在没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了。不过新科目只是换了个叫法,其实差不多。我这里还是拿可供来给你讲解.
税法讲究历史成本,不是钱实打实的回来,税法上是不认的。
比如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并没有金钱的流入。所以税法只认他购买时的成本。这里就有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了,因为涨了,以后卖了你得交税,所以是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不影响损益,所以递延所得税对应的也是其他综合收益。
存货也是同一个道理。你现在提跌价准备了,可能你牛逼或者以后账面跌价还没回转,你卖的比没跌价前还要高的多呢?所以后面说不定啊。税法也只认存货的历史成本,跌价这部分乖乖走递延资产,因为以后如果真的按可变现价值卖出去了,那跌价是实打实的存在的。所以走递延资产,这部分影响损益了,所以要对应所得税费用追问

请问“账面跌价还没回转”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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