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大体内容,以及影响⊙▽⊙详细点,理科孩子好久没上历史课了T^T

如题所述

王安石变法
一、变法的原因
(一)经济上:冗官,冗兵,冗费——造成积贫局面
1.出现背景:赵匡胤为防止割据分裂,将地方行政权、财权和军权收归中央,加强集权,弊端也明显。
2.弊端表现:
⑴冗兵:①从赵匡胤开始每逢灾年将流民编入军队。②从全国各地挑选强壮士兵编入禁军。③为防止
辽和西夏侵扰,在边防大量屯兵。
⑵冗官:①为削弱官员的权力,实行一官多职。②每年通过科举制和恩荫赏赐方法大量授予官职。③官吏因循苟且,相互牵制,效率低下,庞大官僚机构日益糜烂。
⑶冗费:①庞大军费官俸(冗官,冗兵)。②大兴土木,修建寺院。 ③皇室开支不断增大。 ④每年给辽夏“岁币”(冗费)。
3、产生危害:“三冗”导致国家财政危机,形成积贫局面。
(二)军事上:策略失当,对辽夏战争失败——造成积弱局面
1、策略失当:
⑴军事部署:实行“守内虚外”政策,一半禁军驻守京师及附近,造成边境相对空虚。
⑵频繁调动:实行禁军轮流驻守京师,形成“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局面。
2、对辽夏作战失败:(外患)
⑴对辽作战:太宗被动防御,1004年澶州之战胜利却订立屈辱“澶渊之盟”,岁币银十万两,绢20万匹
⑵对夏作战:屡败和议,给西夏“岁币”白银7.2万两,绢15.3万匹,茶3万斤。
⑶战争结果:不仅没有解除辽、西夏的威胁,还是人民饱受战争之苦。
(三)阶级关系上——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和统治集团矛盾尖锐(内忧)
1.原因:⑴北宋纵容土地兼并,使北宋中期大量土地被官僚和豪强兼并。
⑵官僚豪强变相增加苛捐杂税,拼命压榨农民。
2.影响:造成阶级矛盾激化,各地起义此起彼伏,给北宋统治者以强烈震撼和沉重打击。
(四)揭开序幕——“庆历新政”(人物:宋仁宗、范仲淹、富弼)
1、背景:对西夏战争惨败后,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迅速加深,有远见的官僚要求宋仁宗革新弊政。
2、方案:《答手招条陈十事》。
3、中心:整顿吏治。
4、结果:历时仅一年多,于1045年失败。(范仲淹被罢官后创作《岳阳楼记》)
5、原因:⑴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根本原因)
⑵宋仁宗逐渐动摇,下诏罢废新法。
6、影响:改革虽然失败,但它揭开了北宋革新除弊、变法改革的序幕。
二、变法目的和性质:
1、时间:1069年。 2、人物:宋神宗、王安石。
3、中心:富国(理财)。 4、目的:挽救危机,富国强兵,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
5、性质:在不触动封建所有制的前提下,对生产关系局部调整;是地主阶级挽救统治危机改革。
三、变法措施:
(一)富国之法(理财之法)
1、思想和策略:
⑴对社会问题认识:①认为国家贫困的症结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产过少。
②农民贫困是由于官僚豪强兼并土地,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农民身上。
⑵变法的指导思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依靠农民积极开发自然资源,积极开源而不是消极节流)
2、具体举措:(商业措施:均输法、市易法。农业措施:青苗法、役免法、农田水利法)
⑴均输法:①内容:发运使须了解各地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需要情况,就近采购,以节省价款、转运的劳费。②作用:A.政府的物资需求和东南财富的物资供应得到较好的配合;B.纳税户许多不合理负担有所减轻;C.节省运费和购价,增加财政收入,也避免囤积居奇。
⑵市易法①内容:A.政府出资在开封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市场短缺时再卖。B.商贩向市易务缴纳抵押品,可成批赊购官府仓库里货物到各地出售,半年出一分利息。
②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⑶青苗法①内容:各州县在每年青黄不接时,两次借钱或粮食给农民,收获以后偿还,加收20%的利息。②作用:使农民免受高利贷盘剥,又能增加政府的收入。
⑷募役(役免)法①内容:废除以前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出钱募人充役,按户等征收所需募役的费用。②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扩大了生产。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⑸农田水利法①内容: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按照户等高下分派。②作用:各地农田水利有了很大发展,大量薄地变良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⑹方田均税法①内容:政府重新清丈土地,根据土地肥瘠划分等级,作为赋税负担的依据。②作用:克服官僚地主隐产逃税,田赋不均的弊病,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二)强兵之法
⑴将兵法①内容:A.对原来禁军进行精简裁并,淘汰老弱,对整编后军队进行训练;B.在全国各路设置专门负责操练军队的将官,分别教阅戍守当地的军队。②作用:改变了更戍法中兵将脱节、战斗力薄弱的局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⑵保甲法①内容:A.每十家农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B.农闲时保丁按时集合、练习技艺,夜间则轮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②作用:使各地壮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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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15
青苗法
第2个回答  2015-02-15
不怎么有用追问

就是想知道,不必有用(ー`´ー)

追答

他的改革最后没多久就被推翻了

他的改革损失了一些阶级的利益,受到了强烈得反对

第3个回答  2015-02-15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第4个回答  2015-02-15
变法的内容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2、变法成效
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弹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国强兵”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