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西方文明中的女性地位

评价西方文明中的女性地位

  自古以来,东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呈现着巨大的差异——西方妇女的权利与地位明显地优于东方妇女。以往人们只了解古代东西方法律对妇女的共同歧视与男女不平等,却没有注意到在这一共性下的相对差异。毕竟,古代西方的妇女从未被置于任由男子奴役的境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她们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不似东方的女性处于极为悲惨的境地。   当我们研究古代东西方法制与文明时,只要稍微留心,就会注意到东西方妇女权利地位的重大差异。从《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再到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妇女的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其在社会上的地位要相对高于东方妇女。东方妇女不过被视作男人的奴隶和财产,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及人格,男女之间呈现着极度的不平等。东方的道德及法律对妇女的束缚异常地严密,女子常常动辄得咎,法律极少有保护妇女的内容,而对妇女的惩罚却出奇的残酷和不公。《汉漠拉比法典》明文规定,自由民可因债务将其妻子或子女出卖为奴。而自由民被俘之后,只要家有生活资料,其妻便不得改嫁,不应入他人之家。否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仅仅是怀疑,就足以置无辜妇女于死地。例如该法典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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