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户口能迁到疏勒县吗

如题所述

只要符合条件,叶城户口能迁到疏勒县。

《新疆维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管理规范》
户口迁移
  县、市外迁入
  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凭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并通过人口信息网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核实办理户口准迁、迁移手续。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可迁入军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人事、劳动、条管部门(乌鲁木齐市可参照执行)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公务员可在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州(市、地)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
  (二)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三)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技校毕业生,凭《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将户口从生源地迁出,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凭工商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县、市外迁出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按照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如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页的,还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派出所补打户口页后依照前款处理。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大中专院校所在地落户的,可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开除学籍、被确定为应征入伍对象及国家另有规定等因素除外)。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肄业的,凭退学、肄业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迁移登记。
  凡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证明、户口簿或本人集体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或《肄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或《肄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或《肄业证》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
  对持有往年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凭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在另一城市就业的,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到就业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市、区)级公安人口(治安)部门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原户籍地落户。
  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在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或在原户口迁出地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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