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既违反《劳动法》,也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加班费的支付方式,请参阅《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3、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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